核心提示: 两年前,她花四十万买下了一套房子,离异后的她,从此在城市里拥有了自己的一个“家”。但是两年后,房子却被法院作为原房主的债务抵押给查封了。近期,临海法院对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引发的执行异议案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定原告,亦即购房者败诉。
新蓝网8月14日讯 两年前,她花四十万买下了一套房子,离异后的她,从此在城市里拥有了自己的一个“家”。
但是两年后,房子却被法院作为原房主的债务抵押给查封了。
近期,临海法院对一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引发的执行异议案进行了判决,最终判定原告,亦即购房者败诉。
图便宜 她买下了暂时不能转户的经适房
今年44岁的陈女士,在2007年时结束了长达15年的婚姻,留下当时只有13岁的女儿与她相依为命。因居无定所,所以买套房子过安稳生活成了她最大的心愿。但是微薄的积蓄跟一直不断上涨的房价相比,却总是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直到2010年,有熟人告诉她,有一套房子房主急于出手,价格远低于市价。
这是一间位于市区古城街道远洲小区的套房,房子面积为71.69平米,另有车棚一间,地理位置优越,且交通便利。更重要的是,房子开价才40万。 陈女士心动了。
然而,当她与卖主朱先生详谈的时候才知道,这套房子的情况有点“复杂”。 房子原是一位金老太所有,她的儿子因赌博欠了不少钱,所以将这房子抵给了朱先生。 朱先生虽已拿到了房产证,但房子却并未过户。因为这套房子是属于经济适用房,根据临海市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要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而金老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08年3月7日。 陈女士不禁有些犹豫。 此时,朱先生向她保证,两年半以后房屋就可以过户。为此,朱先生还跟她协商,愿以实际34.8万元的价格交付房子。
如此低廉的价格终于让陈女士下决心“冒一冒险”。
房子买到手后,陈女士马上就住了进去,这一住,就是一年多。 房子被抵债 法院来查封 2012年1月,陈女士的家中突然来了几位法院的执行人员。接下来的事让她始料未及,她所居住的房子竟要作为债务抵押被查封。
原来,这幢房子在被金老太的儿子转给朱先生之前,又抵给另一个债主借得29万元,之后她儿子便一直外逃,至今仍未出现。 而今年84岁的金老太,年事已高,每次都是被儿子哄骗着签字,连房子已经转手卖给别人也是蒙在鼓里。
之后,债主提起了要求金老太儿子归还借款的诉讼,金老太作为担保人一同被起诉。
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要求十日内还款的判决,后债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金老太名下的这间经济适用房。
明明是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为什么还不属于自己?陈女士不服,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陈女士的异议请求。
4月16日,她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提醒:经适房交易需谨慎 2012年5月31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临海市经济适用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因此本案第三人朱先生与金老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无法进行房屋产权转让登记。
原告陈女士明知该房屋禁止交易的,但贪图便宜而签订买卖合同,很显然存在过错。根据《物权法》规定,金老太仍是房屋所有权人。
法院于近期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陈女士没有上诉。因心存侥幸,贪图便宜,她付出了沉甸甸的代价。
办案的朱法官告诉记者,接下来,陈女士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卖房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她也提醒,在房价飙升的大环境下,经适房低廉的价格无疑对购房者有很大的吸引力。
但是因为经适房的特殊性,如需购买,首先在交易前要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明确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形,购房者可以到房管部门或者银行进行查询;其次,购房者一定要清楚了解当地经适房交易的规定,确认该房屋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记者 林安琪 通讯员 罗洁 朱玛) |